长安汽车: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02-1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深证上〔2022〕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
修订)》(深证上〔2022〕13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
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6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
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
总裁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
公司所属单位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大
额资金支付、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化、科学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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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战略发展、经营管
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
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并明确授权
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等授权具体内容
和操作性要求。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
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
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
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以及部分重大职权不得授权,主要包
括:
(一)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二)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三)决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
面的重大事项;
(四)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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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批准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八)审核公司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公司行政类一级部门的变更(新增、撤销);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总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审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
案的制定和变更的方案,批准中期报告(季报、半年报)、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审计计划;
(十三)审核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批准经营
层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审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回购股份、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方案;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投资项目、公司所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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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涉
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
授权。
第八条 总裁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裁办公会,总裁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授权决策
事项如下:
(一)批准单笔金额在 1 亿元以下的债权或债务重组;
(二)重大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流转、产权转让项目等)
1.批准账面原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下的参股非上市股权且
无土地处置项目;
2.批准账面原值在 1 亿元及以下的其它资产处置项目;
(三)公司所属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批准公司所属单位清算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吸
收合并、公司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该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2.批准公司所属单位破产、减资,以及非全资子公司之
间的吸收合并等事项;
(四)公司关联交易
1.批准年度调整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 0.5%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调整报告(金额超过预计
总金额);
2.批准单笔或 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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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 亿元以下的自主品牌主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2.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10 亿元以下的中外合资主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3.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外,2000 万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
(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控股投资
1.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3 亿元以下的主业、境内以未分
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子公司注册资本项目;
2.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2 亿元以下的主业、境内对现有
子公司同股比增资项目;
3.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0.2 亿元以下的主业、境内对现
有子公司的小额股权回购项目(不改变子公司控股股东,资
产负债率 65%以下且逐年下降);
4.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1 亿元以下的主业、境内在智能
汽车、网联汽车、新能源、共享汽车领域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5.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1000 万美元以下的主业、以未
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境外子公司注册资本项
目;
6.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内,1000 万美元以下的主业、境内
投资主体对境外研发中心增资;
(七)批准预算/额度内,单笔金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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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债务性融资事项;
(八)批准预算内大额资金的支付(融资性支出 10 亿元
及以上,投资性支出 5 亿元及以上);
(九)批准预算外(重大突发或紧急情况等)的资金支
付;
(十)批准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预算内单笔捐赠。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
讨论。授权对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
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
决策。
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的事项,总裁应当召开总裁办公会
集体研究讨论,具体按照《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对总裁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决策前
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
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
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授权对象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
授权范围。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
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因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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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同时向党委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
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或者授权对
象认为事项特殊、情况复杂或牵涉其他敏感因素,已经超出
了授权对象的决策能力的,可以将该事项临时提级至董事会
决策。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
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
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应
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同
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
管理,授权不等同于放权。
第四章 授权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
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
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
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
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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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被授权人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同时向党委报告。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
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
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
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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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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