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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公司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16-12-17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


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本溪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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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协议


甲 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民




乙 方: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曹爱民



     鉴于: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


    2. 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控

股的子公司,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须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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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 ,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

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3 甲乙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

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

    2.1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且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本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

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

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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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

款进行抵消。

    2.2 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

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

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

务;

    (2)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

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本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

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信贷,且不需甲方提供

任何资产担保;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3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

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

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

方结算需求。

       2.4 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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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

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

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义

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⑶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等事项有

权中止、终止乙方的服务。

    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

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

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⑸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

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⑹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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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

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⑷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

其为本钢集团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

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⑸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乙方不得用于购买

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国家政策限制性的行业发放贷款,且甲方对

上述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干预权。

    ⑹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出现支付困难

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

决。

    ⑺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于事件出现之日起 4 小时内书面告

知甲方财务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甲方启动和实施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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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

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

    10、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

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

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

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

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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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

域时止。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需延期履行

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

切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

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 除本协议约定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可单方变

更本协议。

    6.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⑵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

协议;

    ⑶ 因情势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⑷ 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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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

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甲、乙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同意

签署本协议;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8.3 本协议在辽宁省本溪市签署。

    8.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

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除本协议特别明示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样适用于

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2、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有二

份,乙方持有二份;其余四份供相关机构审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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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之签字签章页)




甲 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权人)签字:韩革




乙 方: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权人)签字:曹爱民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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