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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12月)2016-12-28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本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
               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2016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
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副组长。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
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法
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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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财务公
司的存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七条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
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
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
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
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
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
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
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
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
现存、贷款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
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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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 作 内 容
    第九条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公
司认为有必要时,要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并向董事会提报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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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
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应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
和化解风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
施。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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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
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
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
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
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
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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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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