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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03-3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该事

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九条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百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零五条   原章程及章程附件同时废       之日起施行。

         止。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