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03-3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该事
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九条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百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零五条 原章程及章程附件同时废 之日起施行。
止。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