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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7-03-3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本钢板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

款进行修改。该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六条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