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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公司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7-03-30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

               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5 号




专项审核报告第 1 页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5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
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4 月 20 日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
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第 2 页
    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有
关要求编制。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
阅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雪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辉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专项审核报告第 3 页
附表: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注 1)                              109,766.10             5,358,606.90              5,101,509.15                366,863.85


      其中:受限制保证金存款                                          12,228.04             1,165,618.49              1,157,846.53                   20,000.00


 二、向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注 2)                                  1,422.00                                           1,422.00


      其中:短期借款                                                   1,422.00                                           1,422.00


 三、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注 3)                    5,481.96                  8,550.97                 5,481.96                    8,550.97


 四、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质押的承兑汇票                             22,018.49                                          22,018.49


 五、委托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承兑汇票(注 4)                                             30,000.00                                            30,000.00

注 1: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为 545.9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财务公司利息为 77.10 万元;

注 2:公司子公司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向财务公司借款 1,422.00 万元。2016 年度,借款利息支出为 74.57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利均已结清;

注 3:委托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 4:财务公司本年度给予公司无担保授信额度 25 亿元。



    法定代表人:汪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