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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8-03-02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8-00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6 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将来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 4 名,分别是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上 4 名发行对象出具承诺函: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承诺获配股份自本次
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

    四、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承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
已阅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
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
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
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
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