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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09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8-007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6 号)
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9,371,532 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 5.4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999,999,988.12 元,扣
除承销保荐费用等发行相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人
民 币 32,264,150.88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967,735,837.24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053 号
《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及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
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入账日期        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本钢     0706000429221039019     20180208    2,265,799,988.19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     21050165410300000104    20180208    1,000,000,000.00
溪本钢支行

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营业部     800201215000204         20180208      700,000,000.00

合计                                                               3,965,799,988.1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大
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冷轧高强钢改造工程、三冷轧厂
热镀锌生产线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炜、刘国库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
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叁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