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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意见2018-03-1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钢板材”或“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已承诺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解决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
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作为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铺底流动资
金的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作为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冷轧
高强钢改造工程、三冷轧厂热镀锌生产线工程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铺底流动
资金情况已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明确规划、目前项目建设情况也已到了使用铺底流
动资金的阶段,使用募集资金 34,454 万元作为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铺底流动
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28,023 万元和 6,431 万元共计 34,454 万元作为
冷轧高强钢改造工程、三冷轧厂热镀锌生产线工程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铺底流
动资金。


独立董事: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