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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9-05-2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
               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最近五年内,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

管措施及整顿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14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辽证监函[2014]180 号),对公司独立性方面的不足提起了

关注;公司董事会针对《关注函》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进行了深刻的研

究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具体如下:
    一、部分人员不独立。公司部分干部任用需集团党委或组织部委派、任免;

部分中层干部为集团公司人员兼任

    整改措施:公司对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了梳理,并通过重新选拔、委派和

任免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

    整改效果:公司所有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命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委派、

任命,不存在由集团党委或组织部委派、任免的情形。

    二、部分业务不独立。如公司部分项目立项审批单位为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

公司 OA 系统、财务信息系统与集团共用

    (一)关于项目立项

    整改措施:公司对原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整改,完全由公司内部进行审批。

    整改效果:公司所有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均由公司完成,不存在由集团公司

战略规划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OA 系统、财务信息系统与集团共用的问题

    整改措施:由于公司和集团统一的 OA 系统架构相对复杂,且已使用多年,

独立过程面临的问题较多,且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基于上述原

因,OA 系统的独立性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来逐步推进,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公

司曾承诺 OA 系统独立性问题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解决。

    整改效果:公司的 OA 系统已经与集团分开,独立运行。

    (三)部分销售机构不独立。公司在长春、广州、上海、天津、无锡、南京、

烟台等地区设立的销售公司与集团下属销售公司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

同一注册地、同一办公地等不独立情况

    整改措施:对在长春、广州、上海、天津、无锡、南京、烟台等地区设立的

销售公司与集团下属销售公司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同一注册地、同一

办公地等不独立情形进行逐项解决。
    整改效果:公司下属 9 家销售公司人员已与集团下属销售公司人员完全分

离、独立;通过工商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分离,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与办

公地址一致的情况也得到了解决。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