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审 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和募集资金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更新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有利于公司 股东和公众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