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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核查,现

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

相关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遵循公允的

市场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于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的事前认可

    公司该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证,交易定价合理,

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

    四、关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2019 年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符合程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钟田丽、赵希男、张肃珣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