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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0-04-2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

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558 号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1-2


二、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1-2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558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核了后附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管理层编制的会计
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中对会计政策进行确认、计量和
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是本钢板材管理层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
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对上述说明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
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本钢板材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如实反映了本钢板
材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本钢板材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和信息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相关规定。


                        专项说明报告 第 1 页
    四、其他说明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本钢板材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披露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雪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桂英



      中国上海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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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财政部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
   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
   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下述会计政策变更均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合并                                  母公司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

                               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上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    上年年末余额 3,580,145,843.38 元,    年年末余额 3,356,020,598.89 元, “应

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 “ 应 收 账 款 ”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收账款”上年年末余额 409,553,059.27

和“应收账款”列示;“应付票   639,482,481.45 元;                   元;

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

据”和“应付账款”列示;比较   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上

数据相应调整。                 上年年末余额 10,013,192,014.02 元,   年年末余额 9,213,748,427.22 元, “应

                               “应付账款”上年年末余额              付账款”上年年末余额 5,940,816,426.48

                               5,522,042,811.65 元。                 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应 收 票 据 : 本 年 年 初 减 少      应 收 票 据 : 本 年 年 初 减 少

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     3,580,145,843.38 元                   3,356,020,598.89 元

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     应收款项融资:本年年初增加            应收款项融资:本年年初增加

资”列示。                     3,580,145,843.38 元                   3,356,020,598.8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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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
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该修订后会计准则中有关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钢板材 2020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经检查,实施该修订后会计准则不会导致
本钢板材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
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钢板材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
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
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
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钢板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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