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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公告2021-04-28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1-019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辽宁恒亿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亿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
议》,融资租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本公司和恒亿租赁均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与辽宁恒亿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生、黄兴华先生回避表决,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
该规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要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概况
     企业名称: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全
     注册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1-4 层)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09 月 09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91210000395241596C
     营业期限:2014 年 09 月 09 日至 2044 年 09 月 05 日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外购买租赁资产;租
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和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恒亿租赁资产总额 1,978,122.78 万
元、负债总额 1,838,717.51 万元、净资产 139,405.26 万元,2020 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 86,455.31 万元,净利润 1,746.08 万元(以上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股东持股比例: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
本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与恒亿租赁受同一控股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恒亿租赁与本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恒亿租赁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构
成关联交易。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恒亿租赁签订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恒亿租赁根据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
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公司,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恒亿租赁,公
司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公司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
以拥有其所有权。
    2、融资额度
    每年发生额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
    3、租赁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租赁期内随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变动动态调整。
    4、租赁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履行过程中,融
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需依据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确认,因此乙方与甲方
指定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签署在前,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签署在后;因此乙方按不高于采购合同金额 30%的比例向甲方收
取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乙方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后十五日
内,甲方按不高于采购合同金额的 30%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4.3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1)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可以冲抵甲方应支付的融资租赁租金;
在乙方履行融资租赁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甲方不履行后续融资租赁义
务,乙方有权停止对外采购,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的
损失;
    (2)如果乙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 30 日内,未及时按甲方的选择
(采购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条款均由甲方选择并确认,不限
于供应商、数量、价格、规格型号、技术条件、交货期、验收等)对
外签署采购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并
要求乙方对保证金按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
    6、租赁期限
    不高于 18 年
    7、支付方式
    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本金与最后一期租金一次性同
时支付。
    8、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恒亿租赁所有;租赁期满,公司从恒
亿租赁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
    9、回购方式
    租赁期满,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
物。
    10、担保措施
    无担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与恒亿
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租赁利
率及手续费率。
    五、履约能力分析
    经测算每季度支付租金不超过 6,250 万元,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
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每期租金。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
租赁等情况,对员工的直接经济利益将不会产生影响。
    七、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融资,主要是为了优
化公司债务结构,增加长期借款比例,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
渠道,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所以对公司本年度
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21年度公司与恒亿租赁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17
亿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融
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恒亿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恒亿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
架协议》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
债务结构,增加长期负债比例,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情况,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融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