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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因工作调动原因,申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核查,
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该事项属公司正常
工作调动,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林东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新、杨晓芳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丛雅娟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重视对
投资者现金回报,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现金分红规划,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
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地进行了独立审计,完
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
资质要求。本次拟聘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
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将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和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及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
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
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
司与本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
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4、公司制定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本钢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与
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钢财务
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
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钢财务
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
估,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
家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七、关于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
议的独立意见
    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
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恒亿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
进行融资。
    八、关于修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该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证,交易定价合
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有利于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要求。同意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
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议,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能够保证理财投资的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
固定收益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
定,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证券相关的投
资。公司利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的
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四、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的审阅,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担
任董事的情况。我们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董
事会提名钟田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五、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的审阅,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董事会提名蒋光炜、韩梅、林东、王东晖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赵希男、张肃珣、袁知柱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