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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国泰君安关于本钢板材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本保荐机构”)作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内部控制评价所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内部控制工作组根据风险导向,主营业务全面覆盖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评价
范围内的单位和业务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
所属厂矿。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79%,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74.7%。

    2020 年度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铁矿石、煤炭等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和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事项包括:

    (1)公司层面: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组织架构设置及调整、人力资源政
策、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2)业务活动层面:全面覆盖公司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测试内容包括安
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产品研发、科技管理、供应商及料号管理、设备管理、
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运输管理及
财务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公司根据公司的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情况,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
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
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大缺陷    2.错报≥资产总额的 3%;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②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
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    2.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总额的 3%;

              3.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4.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③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错报<利润总额的 3%;

  一般缺陷    2.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重要损
失和不利影响;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
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
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大缺陷    2.错报≥资产总额的 3%;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②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
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    2.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总额的 3%;

              3.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4.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③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错报<利润总额的 3%;

  一般缺陷    2.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
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
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③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
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未发现公司在报告
期内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0 年度,公司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持续关注影响企业的风险,对
应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活动。从合规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方面,对公司各项制度
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增补和完善,对采购、仓储等方面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
优化,查找关键控制,强化全流程管控。同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
职能部门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收集风险信息,查找风险事项,更新
了公司风险数据库。

    公司加强对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内部监督,加强对规章制度、重大
合同的法律审核,强化内部专项审计,并将纪检监察关口前移,对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做到提早预防,强化责任追究与考核,确保了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ZB10663)。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本钢板材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及
会计师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资料、监事会报告、各项业
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钢板材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本钢板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池惠涛                  杨可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