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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6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烈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序号             股东类别           人数         代表股份            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     5        2,597,889,501       66.09%
 一    其中:A 股股东                 2        2,592,470,977       65.95%
              B 股股东                3          5,418,524          0.14%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    18          8,740,897          0.22%
 二    其中:A 股股东                 8          444,597            0.01%
              B 股股东               10          8,296,300          0.21%
       合计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23        2,606,630,398       66.31%
 三    其中:A 股股东                10        2,592,915,574       65.96%
              B 股股东               13         13,714,824          0.35%
       中小股东(代理人)            21         14,159,421          0.36%
 四    其中:A 股股东                 8          444,597            0.01%
              B 股股东               13         13,714,824          0.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
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2、议案表决情况
    (1)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2,592,915,574    1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13,708,324   99.9526%     6,500    0.0474%          0   0.0000%
  总体     2,606,623,898   99.9998%     6,500    0.0002%          0   0.0000%
中小股东      14,152,921   99.9541%     6,500    0.0459%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宋佳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