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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1-12-08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对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的保证能力,经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鞍钢财务公司)协商,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
以约定 2022、2023、2024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之
间有关金融业务条款及有关交易金额上限。协议约定:未来十二个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 45 亿
元,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最高授信限额 50 亿元,鞍钢财务公司
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最高限额 20 亿元。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集
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210300118885772F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12 日
    主营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
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
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
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
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
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
基金,新股申购;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78.25 亿元,净
资产为人民币 71.58 亿元;2020 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
民币 9.14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90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70.63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74.01
亿元;2021 年 1-6 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4.45 亿元,
净利润为人民币 2.48 亿元。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24.46%。
    经核查,鞍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
股东,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 1997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
建,于 1998 年 3 月 17 日正式成立,并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正式营业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占有股权比例
为 70%。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内控完善、经营稳健、服务手段先进,各项监管指标均达标,资
产优良,不良贷款率始终为零。
    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有能力按照相关约
定为本公司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能够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防范风
险保证。因此,公司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
(2022-2024 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
则,将资金存入在鞍钢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
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鞍
钢财务公司同类存款利率;
    (3)鞍钢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
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鞍钢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存
款的,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鞍钢财务公司应付
公司的存款与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贷款进行抵消。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鞍钢财务公司根据公
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鞍钢财
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
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鞍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向
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
期在鞍钢财务公司同类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年。
    3、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20 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4、结算服务
    (1)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公司与鞍钢
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公司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
位之外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鞍钢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同时免收结算业务费用;
    (2)公司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且公司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的利
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3)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
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
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
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存款利率。
    5、其他金融服务
    (1)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
外汇结售汇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2)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
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二)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财务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3、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4、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
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甲方信息披露所
需的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等事
项有权中止、终止乙方的服务。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金融服务必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
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5)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
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
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
任。
    5、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3)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所需的
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乙方不得用于
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国家政策限制性的行业发放贷款,且甲
方对上述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
    (5)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
况时,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增加资本金解决。
    (6)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于事件出现之日起 4 小时内书面
告知甲方财务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甲方启动和实施应急风险处置预
案:
    (6.0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6.02)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6.03)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6.04)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6.05)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06)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6.07)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
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
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
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
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
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
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
领域时止。
    7、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需延期履行
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
切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
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
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8、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除本协议约定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可单方
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2.01)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可单方
解除本协议;
    (2.02)因情势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03)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9、协议期限: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可使公司获得
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降低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对本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同时,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2022-2024 年度)》约定了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本公司利益,可有效防范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情况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针对鞍钢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董事会认为:
   1、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
险,严格按照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
   2、未发现鞍钢财务公司截至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日与会计报表编
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
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六、风险防范措施
   为控制和降低与鞍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每半年对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一次评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对外披露。同时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鞍钢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业务。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同意将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鞍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公
司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
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2、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
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制定了《关于在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
务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
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
有利于公司获得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可提高公司的
资金使用效率;协议中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
金安全。
    本钢板材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
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鞍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5、《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6、《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
    7、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