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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1-12-08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1-079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拓展融资渠道,提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资金运用效益与收益,经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
钢资本控股”)协商,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与鞍钢资本控股签订《供
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由鞍钢资本控股确保
其具有资质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向本公司提
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咨询及系统服务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其
中向本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每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0亿元,每年资金综合
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向本公司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保理每
日最高余额人民币30亿元;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每日最高余额人民
币50亿元,每年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向本公司提供咨询及系统服务每年成本不超过人民0.1亿元。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于2021年8月
20日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并已于2021年10月12日办理完成股东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本钢板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鞍钢
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鞍钢集团有限公
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鞍钢资本控股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鞍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鞍钢资本控股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
该规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概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都兴开
    注册资本:人民币33亿元
    成立日期:2014年6月5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9121030039967636X3
    主营业务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投融资咨询、
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融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审批的项目,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鞍钢资本控股的子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为公司
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金
融及咨询服务。
    截至2020年末,鞍钢资本控股总资产为人民币92.22亿元,净资
产为人民币79.21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93亿元,
净利润为人民币4.10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鞍钢资本控股总资
产为人民币110.2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1.05亿元;2021年1-6月份,
鞍钢资本控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57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87亿
元。
    经查询,鞍钢资本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关系介绍
    鞍钢资本控股是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鞍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
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资本控股成立于2014年6月5日,为鞍钢集团全资子公司。鞍
钢资本控股及下属子公司拥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业务资质,能够
为公司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服务。相关子公
司均已积累3年以上的业务经验,自成立以来,为内外部企业累计提
供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供应链资金支持。风险控制方面,建立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治理架构。不断完
善内控制度建设,实施业务流程、合同标准化,建立公司制度与流程
的经纬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均通过律师审核,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建
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搭建以大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为手段的风控
系统,实现从线下审核向线上审核的升级,建立公司智慧风险管理。
实现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偏。同时下属保
理、租赁公司均已完成行业监管及合规备案。鞍钢资本控股注册资金
人民币33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67亿元,
其中货币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53亿元,自有资
金充裕。2018-2020年鞍钢资本控股资产负债率为0.75%、2.72%、
14.11%,截至目前已获得银行融资额度人民币14.63亿元,同业授信
额度人民币6.63亿元,外部资金渠道畅通。
    从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业务资质、过往经验、历史交易数据及现
有资产规模综合考虑,公司认为鞍钢资本控股集团有能力履行《供应
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他性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
决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本次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
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监管机构核准的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以下供应链金融业务:
    1. 商业保理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存量业务每日最高
余额不超过10亿元,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保理公司取
得的同期同类保理业务的价格,公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资
金综合成本不超过0.5亿元。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基于经公司确认的
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包括“鞍钢惠信”等),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
不超过30亿元,鞍钢资本控股集团获得保理业务收入全部由公司的合
格供应商支付,收取的资金综合成本参考市场水平,公司不承担费用。
    2. 融资租赁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租赁、售后回租和经营性租赁等,每年发生额不高于50亿元,资金综
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租赁公司取得的同期同类租赁业务的
价格。
    3. 咨询及系统服务业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相关的业
务咨询、系统开发及维护等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公司在国内
其他同期同类型公司取得的服务价格,如有可能将给与适当优惠。公
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服务成本不超过0.1亿元。
    当某一服务的交易量将超出上述相关额度时,鞍钢资本控股集团
必须暂停有关交易并暂停提供相关服务,直至双方根据相关根据不时
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及/或取得所需批准、备案等(如需要)。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内容
    1. 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资本控股(乙方)
    2. 协议签署日:2021年12月7日
    3.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控股子公司开展供应
链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乙方控股子公司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4)乙方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乙方控股子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5)乙方控股子公司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控股子公司履行本协
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4.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承担以
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
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承诺确保其具有资质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提供优质的
供应链金融服务。
    (4)如乙方无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业务资质,乙方自身将不
会向甲方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供应链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
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
    5.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需延期履行
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
切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
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6. 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1)除本协议约定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可单方
变更和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如乙方向甲方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因违法违规受
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
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7. 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
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
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终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与鞍钢
资本控股签订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参
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五、风险控制
    1.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
通过月度统计分析进行关联交易额度管控,同时对供应链金融服务持
续关联交易的定价负责,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和相关关联交易
协议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积极与鞍钢资本控股集
团协商以确保定价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2. 鞍钢资本控股将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总体风险管控,建
立健全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合
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
未经监管许可的业务;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加强运维管理,保障
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3. 公司将加强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运行情况、供应链金融业
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把控,并坚持交易背
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拥有专业的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资质及线上化业务操作平台。
相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对公司供应链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了解更加
深入,能够更好地贴近公司需求,为公司的供应链业务提供有针对性
的、便捷高效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本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签订,为
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
要时利用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资金保障能力。
    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优化
资产结构、控制业务风险。同时通过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供应链
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产业链稳定,增强供应商对公司的粘性,进一
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
对公司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
协议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款
订立,协议项下约定的 2022-2024 年各年度各项交易金额上限和定
价原则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
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鞍钢资本控股发生关联交易业务。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独立董事均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交易条款公平合理,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
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2、2023、2024年度
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意公司与鞍钢
资本控股签订《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开
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事项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缓解流动
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符合市场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