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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汽轮B: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19-04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月8

     日召开的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该事
销。                                        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对外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对外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份方案;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 2016 年股东大会通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过之日起实施。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