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07-12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21-57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和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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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创造性,保障和促进公司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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