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8-31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21-76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杭州汽轮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相符。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均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并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25
元港币/股。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