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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汽轮B:杭汽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402



致: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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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杭州市东新路 1188
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 304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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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
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3 名,共计代表股份 50,534.7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73,445.86 万股)的 68.81%;其中 B 股股东及代理人共 52 名,共代表股
份 2,552.2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445.86 万股)的 3.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均为 B 股股东,代表股份数共计 344.81 万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73,445.86 万股)的 0.47%。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 2 项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
行了表决。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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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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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1H140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机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杜   闻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