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7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951,395.16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1.06%、净资产的 322.07%;公司累计实际的对外担保
总额为 382,503.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1.16%、净资产的
116.0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需求,不
会对募资资金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
和实施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关于公司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进展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融资租赁销售业务的开展将为用户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便于用
户快速决策,从而有利于公司业务及产品的推广,减少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速度。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是本次担保事
项。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晓明、孙建强、井润田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