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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06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18-06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5日—2018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月5日15:00至2018年8月6日15:00期间。
    4、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31日(周二)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于德翔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453,468,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457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449,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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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452,020,9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312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447,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5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447,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5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审议,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53,468,850 股。同意 453,468,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49,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进展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53,468,850 股。同意 453,468,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49,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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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邵银燕律师、石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
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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