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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0-10-09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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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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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
构”)

     2、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莎、吴喻慧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莎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东信和平配股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吴喻慧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国光电器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江淮汽车 200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全聚德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华明装备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数知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保变电气 2011 年配股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金一文化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道氏技术创业板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保变电气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光大证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湘电股份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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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道氏技术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道氏技术 2017 年可转债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郑州银行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青农商行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3、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刘悦

     其他项目组成员:刘海燕、姜士洋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久盛电气 IPO 项目(在审)                                    项目组成员


     4、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次发行中关于本保
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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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Qingdao TGOOD Electric Co., Ltd.

 英文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特锐德

 证券代码           300001

 注册资本           997,570,075.00 元

 法定代表人         于德翔

 设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6 日

 上市时间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

 邮政编码           266104

 电话号码           0532-8093 8126

 传真号码           0532-8908 3388

 网址               www.tgood.cn

                    研发、设计、制造 50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一二次产品、新能源汽车充
                    换电设备及相关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施工服务;电力工程
                    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电力设施的运维、检修、试验项目;
                    电力销售;电力设备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特种车辆的组装、拼装;
 经营范围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点)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销售;汽车销售;
                    能源管理;融资租赁业务;进出口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服
                    务、技术咨询;智能电子产品和信息产品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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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次发行中关于发行
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
见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聘请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报告期内,发
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聘请 Ravenscroft & Schmierer
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就发行人原香港控股子公司 TGOOD
Holdings Limited 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聘请行为合
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锐投资与本保荐机构发生的股票
质押融资情况如下:

   受限类型       质押股数(股)         质权人名称        质押开始日期   质押到期日

     质押          38,000,00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31    2020-12-30

     质押          2,000,00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6    2021-01-05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融资事项依据市场原则达成,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
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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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
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
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 名立项委员进行网上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
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
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
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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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
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7 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
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
审查通过后,再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审核,内核会议经 7 名委员代表 7 票有效
表决票集体表决,作出决议如下:7 票同意、0 票暂缓、0 票反对,主任委员和
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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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本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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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经核查,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更用途的情况,但履行了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故上市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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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均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且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核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故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述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述情形。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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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所
述情形。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新型箱式电力设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电力设备租赁智能化升级项目”、“川开电气智慧工厂
研发科展一体化综合楼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上市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新型箱式电力设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电力设备租赁智能化升级项目”、“川开电气智慧工厂
研发科展一体化综合楼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以
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故上市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新型箱式电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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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电力设备租赁智能化升级项目”、“川开电气智慧工厂
研发科展一体化综合楼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系发展公司现有业务
所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故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核查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中对发
行对象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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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
方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99,271,022 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上
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锁定期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锁定期
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七)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核
查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德锐投资持有公司 400,290,4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0.13%,为公司控股股东;于德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3,119,43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并持有德锐投资 53.29%股权;于德翔先生直接及通过
德锐投资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413,409,8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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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将降至 31.88%,仍将
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 10%,不存在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发行股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以及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市场风险

     (1)产业政策调整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产业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属于国家大力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发展的重大
措施,包括《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十三五”国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与
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发展。

     虽然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行
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产业鼓励政策也为公司大力拓展的新能源汽车
充电等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但若未来国家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相关产业政策的施行不如预期,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大力支持,输配电设备制
造业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未来仍将保持较大的投资需求,市场规模的增长预期
将使现有竞争者加强在该领域的投入,并吸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导致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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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和服务的创新,不能持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
质量标准,不能充分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竞争环境,则将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
场份额下降、新业务不能有效拓展等风险。

     2、经营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公司在保持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稳定发展的同时,积极开拓新能源汽车充电
业务,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拥有超过 100 家子公司,其中在新能源汽车充
电业务板块,公司通过与各地政府、整车厂商、公交公司、电池厂商等产业链上
下游主体合作,在全国成立多个合资公司,覆盖 335 个城市。随着公司新能源汽
车充电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的稳定发展,公司人员数量亦保
持在较高规模。

     此外,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资产和业务规
模都将进一步扩大。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需在运营管
理、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内部控制等方面均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
如果公司管理团队人才建设及经营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
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未能及时调整、完善,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动力,努力为
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发展条件。自 2014 年正式进军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领域
以来,为持续保持市场先发优势与技术领先地位,公司不断加大人力投入,人员
规模快速上升,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板块人员扩张快速。随着公司业务规
模与人员数量的提升,加之公司不断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公司人力成
本支出持续保持在高位。报告期各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66,839.07 万元、69,523.46 万元、76,146.46 万元和 39,921.85 万元,2019 年比 2017
年增长了 13.93%,人力支出已成为公司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仍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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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引进具有行业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
人才,人力成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同时,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
提高以及行业内企业竞争的加剧,行业整体的员工待遇亦有提高趋势。因此,如
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积累消化日益增长的人力成本,公司未来
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随着产品逐渐向智能化、节能化、
小型化、高可靠、节能环保等方向发展,需要有大量高压电气设计、电力系统设
计、微电脑技术、机械结构设计、通讯技术等众多领域的技术融合,需要生产企
业拥有跨领域的技术储备,并不断进行技术升级迭代,以满足下游客户与市场不
断变化的个性化需求。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为适应电动汽车日趋提升的技术需求,必然
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充电技术亦必须不断加快发展。“便捷、高效、安全、
智能、低成本”是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目标,由于我国不同城市、不同区域、不同
场景的充电需求不同,未来充电技术要不断满足不同应用场景的充电需求。

       若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创新机制,不能持续提升输配电设备与新能源汽车
充电等业务相关的产品技术水平,则公司未来快速发展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受阻风
险。

       (2)核心人员流失与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能够持续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及培养、积累的一大批优秀技术人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公司进
一步加强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及核心技术保密对项目实施和
公司发展尤为重要。因此,如果公司在技术和人才的竞争中,出现技术外泄或者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竞
争实力。

       4、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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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较快,资产、收入规模持续增长,为支持公司各项业务
的快速发展,公司银行借款规模亦不断增加,资产负债率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规模分别为 24.52 亿元、28.95 亿元、39.38 亿元和
40.58 亿元,长期借款规模分别为 8.17 亿元、1.67 亿元、2.73 亿元和 0.97 亿元,
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3.15%、73.56%、75.46%和 67.62%。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1.89 亿元、2.64 亿元、2.86
亿元和 1.09 亿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4.20%、160.85%、111.12%和
-165.65%。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业务的快速发展,
并增加了公司的偿债风险。

     (2)对外担保的偿付风险

     为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及电力调峰的号召,加快公司自身业务及相关
产品的推广,同时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发行人为部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户、
固体电蓄热项目用户提供担保,具体模式为:发行人作为 EPC 总承包方进行项
目建设,融资租赁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款项购进该项目并作为租赁物出租给项目用
户使用,项目用户按照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发行人为项目用户对融资
租赁公司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提供的上述回
购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99,673 万元,若项目用户未能偿还融资租赁公司的债
务,发行人将履行回购担保责任,但发行人有权收回作为出租标的物的光伏太阳
能电站。

     (3)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受行业特点、客户结算习惯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等因素影响,公司应收账款以
及应收票据合计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账面价
值分别为 480,718.49 万元、503,491.19 万元、480,759.30 万元和 514,708.91 万元,
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4.81%、61.17%、52.86%和 53.69%。

     公司客户主要为电力、铁路行业等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客户付款周期较长然
主要客户实力较为雄厚且信誉良好,应收账款回收状况整体正常,但随着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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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逐步增加,若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
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公司应收款项可能面临发生坏账损
失的风险。此外,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也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

     (4)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受公司产品结构复杂、交付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公司存货规模较大。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4,116.91 万元、97,680.75 万元、88,877.03
万元和 85,328.8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4.15%、11.87%、9.77%和 8.90%。
随着公司未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可能进一步增加,虽然公司主
要根据客户订单安排采购和生产计划,但若客户的生产经营与市场形势发生不利
变化或者公司无法实现有效的存货管理,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
进而带来存货跌价的风险。

     为拓展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板块,公司前期尝试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新能源汽
车销售业务,形成了金额较大的应收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款,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应收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款金额为 60,986.81 万元,若该等
应收财政补贴款项所涉销售车辆运行情况不善,可能存在上述应收补贴款无法及
时、足额回收的风险。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架构和全国市场的区域布局,公司进行了较
多的股权投资或并购,从而导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商誉规模较高。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分别为 33,365.20 万元、107,072.58 万元、123,615.49
万元、123,936.44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9.52%、20.86%、21.05%和
20.40%;商誉账面值分别为 18,673.17 万元、18,673.17 万元、17,724.89 万元和
17,736.88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3%、3.64%、3.02%和 2.92%。虽
然公司通过各项举措推动已投资或并购企业的业务发展,但若上述企业未来实际
业务经营发展不善甚至亏损,可能导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或商誉发生减值的风险。

     (5)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陆续爆发,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广泛,各
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均受到影响。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合作方亦无可避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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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影响,导致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运输、客户现场安装与调试等环节均
存在不同程度延迟,短期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受出行减少等因素
的影响,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板块盈利水平亦遭受一定的不利影响,对公司
短期内业绩造成一定波动。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4,619.67 万元,同
比上升约 11.0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97.87 万元,同比下降
85.75%。

     针对外界环境突变的情况,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若未来新冠肺炎疫情不能短时间内结束,则公司面临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风险。

     5、募集资金运用相关风险

     (1)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能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且对于未来发行认购情况可能受外部政策、宏观经济因素、国内外市场环
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
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如本次发行失败,发行人仍将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情况、产品市场需求状况等
因素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项目贷款等方式适时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2)产能消化及市场开拓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与完善,紧紧围绕公司既有核
心业务领域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在增强公司电力设备制造能力
与业务协同的基础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架构与产品布局,提升智能制
造与技术研发实力,并可进一步提升与川开电气的协同效应,有效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有效助力公司拓展海上风电箱变、110kV 模块化变电站、电力设备租赁
等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

     虽然公司所属的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处于稳定发展阶段,公司已在过往的经
营中储备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产品技术积累,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品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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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度,并对募投项目预期效益进行了审慎的分析论证,且市场需求空间广阔,但
考虑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公司新型箱变等部分核心产品的产
能规模以及可租赁电力设备的数量规模,因此,仍然存在因宏观经济形势、产业
政策变化、行业市场竞争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品销
售和市场开拓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科学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
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如果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
建设进度、产品市场价格等与预测情况存在差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难以达
到预期效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折旧将
大幅增加,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新项目的业务开展未达预期,固
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身的收益造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
响,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若公司净利润
增长幅度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
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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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刘     悦

     保荐代表人

     签名:李     莎


     签名:吴喻慧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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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李莎、吴喻慧两位同志担任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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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莎




                            吴喻慧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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