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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1-006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
月15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11日(周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于德翔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股份 461,597,8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72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55,428,9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56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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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878,4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99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414,719,3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573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55,428,97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56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审议,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879,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78%;
反对 4,388,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7%;弃权 33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10,6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76%;反对 4,388,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170%;弃权 3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长春储能项目提供回购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183,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弃权 33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1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29%;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7%;弃权 3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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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张霖夏律师、曾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
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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