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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7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Tel: +86 0532-66161678/13210109268
         http://www.duanduan.com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行人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发行人已向本所及
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

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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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之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

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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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决定终止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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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分别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
具的《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和《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
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4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

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
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如下: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2021]594 号”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基础上,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招商证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
向 164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送达了《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认购
邀请书》后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上述 164 名投资者中包括:2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 家证券公司、9 家保险
机构投资者、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 76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11 名其他个人投
资者和 5 家 QFII。经查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和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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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

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询价申购情况


    经招商证券统计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
(2021 年 4 月 1 日 9:00-12:00),发行人、招商证券共收到 21 名认购对象回复的《申购
报价单》,其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保证金,为无效申购报价,其
余 20 家认购对象,为有效申购报价(注:除 5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认购
保证金外,其余 15 家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对所有的《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保证金到账(万元)
                                                       (元/股)     (万元)

    1                        陆平                            27.21     7,700.00        800.00

    2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80     5,000.00        800.00

                                                             24.01     7,000.00

    3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01    13,000.00         无需

                                                             22.01    15,000.00

           嘉兴传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传
    4                                                        23.00     4,000.00        800.00
                  新星臻 1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5                      UBS AG                            22.30    12,400.00        800.00

    6               Goldman Sachs & Co. LLC                  24.35     4,000.00        800.00

    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78     8,000.00        未缴纳

    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08     4,890.00         无需


                                                             23.18     8,000.00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泸州金
    9                                                                                  800.00
              宏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    10,000.00

                                                             24.86    25,500.00
   10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23.66    46,50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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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2   59,100.00

                                                         22.99   15,700.00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49   22,500.00   无需

                                                         21.96   29,200.00

          三峡绿色产业(山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2                                                     23.06    5,000.00   800.00
                             限合伙)

                                                         22.50    4,000.00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易鑫安 10 期
  13                                                                         8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00    6,000.00

                                                         23.06   25,000.00
  14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800.00
                                                         22.05   50,000.00

          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聚龙金宝 1
  15                                                     24.50    4,500.00   8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00    5,000.00

  16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50   15,000.00   800.00

                                                         23.14   20,000.00

                                                         23.51    8,000.00

  1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83   11,100.00   无需

                                                         21.86   14,100.00

                                                         23.18    4,636.00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玄元科新 128
  18                                                                         8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50    5,175.00

                                                         23.18    4,659.18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玄元科新 59
  19                                                     22.50    6,750.00   8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00    7,920.00

                                                         22.86    4,960.00

  2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30    8,860.00   无需

                                                         21.83    9,360.00

                                                         23.00    5,000.00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22.20    6,5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上述其余认购对象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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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首次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
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3.18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43,140,638
股,募集资金总额 999,999,988.84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月)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
  1                                   20,060,396       464,999,979.28    6
              限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2                                    6,471,095       149,999,982.10    6
            管理有限公司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51,251        79,999,998.18    6

  4             陆平                   3,321,829        76,999,996.22    6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泸州金
  5                                    3,149,272        73,000,124.96    6
        宏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6                                    3,019,842        69,999,937.56    6
                公司

        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
  7     责任公司- 聚龙金宝 1           1,941,328        44,999,983.04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Goldman Sachs & Co.
  8                                    1,725,625        39,999,987.50    6
                LLC

                合计                  43,140,638       999,999,988.8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签署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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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签署了《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前述认购合同明确约定了本
次发行各发行对象股票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缴款和验资

     2021 年 4 月 6 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各发行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
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缴款专用账户实际收到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 999,999,988.84 元。缴款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简称“和信会所”)审验,并出具《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认缴款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1)第 000009 号)。
     2021 年 4 月 8 日,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根据和信会所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和信验字(2021)第 000017 号),验证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实 际 已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43,140,638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99,999,988.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37,735.85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990,762,252.99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3,140,638 元,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人民币 947,621,614.99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
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发行与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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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为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陆平、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泸州金宏壹号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聚龙金宝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Goldman Sachs & Co. LLC 共 8 名投资者。上述发
行对象均具有本次发行的认购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s://www.amac.org.cn/)等公开渠道,陆平为自然人投
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
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除陆平以外,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1、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 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成长龙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为非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参与本次发行的认
购,前述产品为非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君资管山东铁投定增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号:SJY911)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泸州金宏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产品编号:SJX038)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产品备案手续。
    6、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聚龙金宝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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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编号:SNS302)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手续。


     (三)关联关系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 8 名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发行对象于《认购合同》中做出的
承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同时取得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
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等
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
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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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王 钠

                        段祺华




                                              经办律师:张霖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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