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3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 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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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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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
况的报告;
(十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二)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
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分别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两日通知相关人士,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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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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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
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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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内”、“以下”“以上”含本数; “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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