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04-23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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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
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
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
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
司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
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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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
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可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
中心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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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
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
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
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公司应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中心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
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该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担保人
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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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
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办法规
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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