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23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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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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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
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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