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总裁工作制度2021-04-23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裁,总裁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
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裁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总裁。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高管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
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
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实行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
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
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裁办公会议议
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以及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订公司具体规章、办法;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研究制订公司经营、财务、投资、对外合作等年度计划及实施办法;
(十一)总裁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
总裁办公会议,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
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做记录,由总裁办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五章 总裁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
会提出报告。总裁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裁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
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
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 总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裁应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
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
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