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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4-23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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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组织筹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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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
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3-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4、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或因该行为给公司或股
东带来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
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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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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