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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3-08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和信专字(2022)第 000070 号




                   目    录                            页   码


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特来电新
                                                        1-2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
                                                        3-14
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正文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和信专字(2022)第 000070 号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

(2022)5 号,以下简称“分拆规则”),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特锐德”)管理层编制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

     判断特锐德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

至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分拆规则》的条件是特锐德管理层的责任。根据特锐德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特锐德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至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作为特锐德现任会计师,我们的责任是对特锐德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

进行复核并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特锐德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至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

规则》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核查意见,我们建议本核查意见使用者将

本核查意见所述内容与特锐德 2021 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核查意见仅供特锐德提交《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正文


(本页无正文)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2
                关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专项说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公司”)拟将所属子公司特
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
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相关要求,比较分析相关条
件如下:

    一、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要求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公司股票于 2009 年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
已满 3 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 000736 号、和信
审字(2021)第 000737 号、和信审字(2022)第 000306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12,183.13 万元、8,998.08 万元、10,432.72 万元,符合“上市公
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特来电出具的和信审字(2022)第 000314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特来电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为 80,062.63 万元,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具体如下:




                                         3
                                                                                                                      单位:万元


                       项     目                            公式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合计

一、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特锐德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050.07       20,434.68      18,717.42       63,202.17
                                                             A
特锐德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2,183.13        8,998.08      10,432.72       31,613.93
二、特来电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
特来电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7,512.26      -17,086.35      -5,132.08      -29,730.69
                                                             B
特来电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6,538.02      -26,873.79     -13,472.80      -56,884.61
三、公司享有特来电权益比例情况
权益比例                                                     C               98.19%          80.90%         77.71%              -
四、公司按权益享有特来电的净利润情况
净利润                                                       D            -7,376.29      -13,822.55      -3,988.10      -25,186.94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D=B*C)        -16,238.69      -21,740.41     -10,469.60      -48,448.70
五、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特来电净利润后的净利润
净利润                                                       E            31,426.36       34,257.23      22,705.52       88,389.11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E=A-D)         28,421.82       30,738.49      20,902.32       80,062.63

最近 3 年特锐德扣除享有特来电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80,062.63




                                                                   4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
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
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根据特锐德和特来电合并财务数据,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特来电的
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为-21.31%;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
益享有的特来电的扣非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的比重为-100.35%,均
未超过 5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特来电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76,868.08
万元,公司 2021 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特来电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比重为 22.85%,未超过 3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

    综上,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特来电净资产比
例和净利润比例符合要求。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归属     2021 年度归属于 2021 年末归属
              项目             公式     于母公司所有      母公司所有者的 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净利润(扣非后) 者的净资产
 特锐德                          A            18,717.42         10,432.72    601,618.41

 特来电                          B            -5,132.08        -13,472.80    176,868.08

 享有特来电权益比例              C               77.71%            77.71%        77.71%

 按权益享有特来电净利润或净      D
                                              -3,988.10        -10,469.60    137,442.77
 资产                         (D=B*C)
                                 E
 占比                                          -21.31%           -100.35%        22.85%
                              (E=D/A)

       (二)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
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


                                          5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和信审字
(2022)第 000306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未超过所
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
特来电的股份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特来电的股份合计为
0.87%,未超过特来电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综上,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
四条的规定。

    (三)特来电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1、特来电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
投向的业务或资产。

    2、特来电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
买的业务或资产。

    3、特来电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
资产。

    4、特来电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的建设运营、充电网解决方案销售以及新能
源微网解决方案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

    5、特来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特来电股份合计未超过特来电分拆上市
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特来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特
来电的股份除外,特来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特来电的股份合计为 2.63 %,
未超过特来电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特来电作为拟分拆上市主体,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6
    (四)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
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分为智能制造业务板块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板块,其中新能源汽
车充电网业务板块由子公司特来电负责。特来电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的建设运营、
充电网解决方案销售以及新能源微网解决方案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
业(除特来电及其子公司外)将继续专注除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之外的业务,突出公司
在智能制造业务方面的主业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营业务分为智能制造业务板块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板块,其中智能制造
业务板块主要包括户外箱式电力设备、户内开关柜的成套变配电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板块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的建设运营、充电网解决方案销售
以及新能源微网解决方案销售。特来电系特锐德旗下唯一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的企
业。公司(除特来电外)与特来电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区分。

    2019 年至 2021 年,为把握新能源汽车充电网建设业务商业机会,促进上述业务的发
展,特锐德(除特来电以外)存在部分新能源汽车充电网建设业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特锐德(除特来电以外)存在少量以招投标等形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新能源汽车充电
网建设业务合同,若特锐德(除特来电以外)立即终止该部分合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将使公司的利益遭到损失,也有损公司市场信誉,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特锐德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特来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


                                       7
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特来电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特来电控股股东期间,将特来电(包括其控股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相关业务的唯一
企业。

    三、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特来电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
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不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
司作为特来电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
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特来电,并尽力促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五、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
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的经营活动。

    六、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收益补偿予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德锐投资作
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特来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
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特来电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特来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特来电(包括其控股子
公司及分支机构)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相关业务的
唯一企业。

    三、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特来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

                                       8
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不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
司作为特来电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
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特来电,并尽力促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五、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
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六、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收益补偿予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
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特来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
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特来电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特来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将特来电(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及
分支机构)作为本人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相关业务的唯一企业。

    三、本人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特来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
合理努力保证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四、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
为特来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或关联
企业将立即通知特来电,并尽力促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


                                       9
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
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的经营活动。

    六、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
益补偿予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特来电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实际控制人于德翔、间
接控股股东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特锐德及前述主体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特锐德控股子公司期间,将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
网相关业务,且不会从事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特来电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特
来电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特来电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特来电的控制权,特来电仍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特来电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特来电,本次分拆后,公司仍为特来电的控股股东,特来电向公司的关联采购、
销售仍将计入特来电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公司与特来电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
次分拆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的
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本次分拆后,特来电发生关联
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特来电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
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特来电利益。

                                       10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影响特来电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特来电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
同)与特来电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特来电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
尊重特来电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特来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在特来电的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三、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特来电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特来电的关联交易;对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特来电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五、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特来电谋求超出该等交易
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特
来电;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特来电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影响特来电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特来电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
同)与特来电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特来电间接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
务,充分尊重特来电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特来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在特来电的股东
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督促特来电的关联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11
    三、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特来电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特来电的关联交易;对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特来电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五、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特来电谋求超出该等交易
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特
来电;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特来电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影响特来电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特来电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与特
来电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特来电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充分尊重特来电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特来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在特来电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或本人将督促特来电的
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三、本次分拆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特来电的资金、资产
的行为。

    四、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控制企业与特来电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敦促本人控制企业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并依法与特来电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五、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不会向特来

                                       12
电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特来电及特来电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
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特来电;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特来电经济损失,本人将赔偿特来电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特来电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避免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以任何非法方式
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不为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依法与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签订协议,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涉及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本公司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切
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四、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不会向特锐德及其控制的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特来电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特来
电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向特来电转让的个别新能源汽车充电网业务相关知识产权的
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因生产经营需要,特来电租赁特锐德的部分房产用于生产、办公,
特来电拟在新取得的土地建设完毕后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生产、办公、展览以及存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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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转移至新建厂区。除此之外,公司和特来电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
产,各自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和特来电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特来电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特来电
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特来电与
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和特来电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特来电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本次分拆后,公司和特来电将继续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
任职。

       4、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特来电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
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分析结论

    综上分析,本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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