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特锐德”)对其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 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青岛特锐 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 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以下统称“查询结果”)。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函及中登公 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 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5 月 30 日)至《分拆预案》披露日前一日(即 2022 年 3 月 7 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 1、特锐德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来电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德翔、控股股东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锐投资”)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 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2020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核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持股数量 1 李军 特锐德董事、高级副总裁 72,900 32,800 40,100 2 屈东明 特来电董事 - 8,000,000 25,759,000 3 路文刚 特来电监事 57,300 51,300 7,200 4 魏亮 特来电监事 - 500 - 5 童君 特来电副总经理 20,500 5,200 15,300 特来电副总经理、首席科 6 黄伟 73,800 75,800 31,300 学家 7 孔嫚卿 特来电副总经理 4,300 4,300 - 8 鞠强 特来电首席科学家 10,700 10,700 - 9 温国瑞 特来电副总经理 4,900 4,900 - 特来电副总经理田华之配 10 李松 59,100 59,100 - 偶 特来电副总经理刘云飞之 11 高强 15,900 12,200 3,700 配偶 特来电首席科学家穆晓鹏 12 李慧 2,000 23,100 - 之配偶 2 核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持股数量 特来电副总经理赵健之配 13 周丽洁 10,600 8,100 2,500 偶 14 马真 特来电监事钟磊之配偶 11,800 5,900 6,100 15 杨小龙 德锐投资监事 1,461,500 1,431,500 50,000 16 郭宪军 德锐投资监事 79,000 37,500 41,500 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 17 刘大芳 900 600 600 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出具了声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人员本人买卖公司股票出具的声明函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李军、路文刚、魏亮、童君、黄伟、孔嫚卿、 鞠强、温国瑞、杨小龙、郭宪军、刘大芳分别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知悉本次分拆 上市相关事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 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上述 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二级 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 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屈东明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 信息。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 2021 年 9 月 15 日 卖出特锐德股份,系在特锐德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日期之后,上述卖出特锐德 3 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本人的需求及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与 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 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2、相关人员之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出具的声明函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田华、刘云飞、穆晓鹏、赵健、钟磊出具了 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知悉本次分 拆上市相关事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 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 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 属其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李松、高强、李慧、周丽洁、马真出具了声 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本人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 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或本次分拆上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 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分拆上市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 4 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法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德锐投资 德锐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自查期间(2020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存在卖出特锐德股票(不包含转托管等非买卖变动情况)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机构名称 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核查期末持股数量 德锐投资 - 12,000,000 388,290,422 针对上述股票卖出情况,德锐投资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进行上述交 易的股票账户系本公司以公司名义开立。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 况,与特锐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2.虽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德翔担任特锐德董事长,但德锐投资上述卖出特 锐德股票的行为系在特锐德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为降低德锐投资负 债率进行,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集体决策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不会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 的行为。若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银河证券 银河证券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2020 年 5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3 月 7 日)存在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票账户 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核查期末持股数量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225,137 157,800 - 银河证券说明与承诺:“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 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 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 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 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银河证券已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其投资银行、 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 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 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 银河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银河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 突。 银河证券本次购买特锐德股票的自营账户为 ETF 账户,属于其日常市场化 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法人在自查期间买 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和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 告及相关声明函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 已经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了自查报告及声明函;在自 查报告及声明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对上市公 6 司股票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郭玉良 王丹鹤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 誉 乐景浩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