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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2-037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公司”)于2022年4月
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2021年12月17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上述期间
的调整事项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
分别为-2,644.53万元、-8,675.65万元、-2,781.63万元、-2,971.01万元、3,129.80万
元、584.72万元、1,002.28万元、1,262.17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
分别为10.51%、31.17%、15.54%、11.00%、18.09%、38.02%、46.58%、17.15%。
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时任总经理宋国峰、屈东明,总经理周君,财务负责人杜波
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
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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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并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开展了多次内部和外部财务培训,强化公司财务核算
的准确性,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及责
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持续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保整改到位。截至2021年末,公
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需改善的问题均已履行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

    同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鉴,继续加强对《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工作水平,
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
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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