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2-06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控股子公司丹
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近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子公司丹东赫普因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向辽
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丹东赫普于近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
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万元;
二、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
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3206.1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04%的比率自
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09元,由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多收取原告丹
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3553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蓄热调峰作为国家明确规定的调峰交易类
型,在未来仍有可观的发展空间,且目前该项目正在盈利中,同时该合同涉及供热
等民生项目等,因此不应解除涉案合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述
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