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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威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08-2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

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

导意见》 ”)和《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规定,

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六)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被公司免职的,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数据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独立董事

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 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了解

上市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任职期

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从如下几个方面为公司

独立董事提供如下工作保障: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独立董事进行

绩效评价。独立董事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