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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1-20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志刚先生为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李志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
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我们同意李志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
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李志刚先生为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其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
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李志刚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
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志刚先生为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