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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财产保全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8-126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
    1、本次仲裁和财产保全涉及公司主要资产和主要办公场所,公司目前有权使用相关资
产和办公场所。如相关财产被执行,则公司存在无法使用主要资产和主要办公场所的风险。
    2、本次仲裁和财产保全涉及金额较大,占公司净资产比重较高。如相关财产被执行,
则本次仲裁结果会对公司资产情况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最终需
以仲裁结果为准。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海防务”) 近日收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2018)沪贸仲字第 12806 号]、《仲
裁申请书》,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 12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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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8-126

       (四)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
工”、“标的资产”)股权转让款的第三期价款人民币 2.61 亿元;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2.61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被申请人应付第三期价款的截止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第三期价款之日止,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
       3、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提起本案而发生的所有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5 日,就被申请人收购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
与申请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三方签署了《购买资产
协议》,对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通知等作出了约定。主要
条款如下:
       1、第 1.1 条(股权转让):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佳船企业、申请人合计
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且佳船企业同意按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55%的股权
转让予被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按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45%的股权转让予被申请
人。
       2、第 1.2 条(股权转让价款):各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人民币
7.8 亿元,其中佳船企业所持拟转让予被申请人的标的公司 5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4.29 亿元,
申请人所持拟转让予被申请人的标的公司 4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3.51 亿元。
       3、第 2.1(3)条(第三期价款的支付):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被申
请人向佳船企业、申请人合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剩余 74.36%,即人民币 5.8 亿元,其中支
付予佳船企业人民币 3.19 亿元,支付予申请人人民币 2.61 亿元。
       4、第 3.2 条(交割):各方同意,于本协议 3.1 条所述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佳船企业、申请人应办理完毕将全部标的资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全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为交割日),被
申请人应充分配合。
       5、第四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被申请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及本次交易之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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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第 9.1 条(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
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
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第 13.1 条(通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用挂号信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
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幢 8 层
       收件人:白雪华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需以仲裁结果为准。公司将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公司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
       近日,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2.61 亿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
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给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 沪 0017 财保 27 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61,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核查,目前,公司名下不动产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权利限制,具体如下:
                      地址                                证件号码
              宁国路 228 号 1907 室            沪房地杨字(2016)第 029097 号
              宁国路 228 号 1908 室            沪房地杨字(2016)第 029096 号
             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42 号 3、4、5、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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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证件号码
          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43 号 1、2、7、8 层
          莘砖公路 399 弄 213 号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44 号
          莘砖公路 399 弄 212 号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40 号

        莘砖公路 518 号 903、904 室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39 号



    五、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仲裁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权利;
    2、公司正积极处置现有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包括妥善推进重大项目 DJHC 8008 和 DJHC
8009 船的转售、加快奉贤游艇厂厂房和土地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


    六、备查文件
    1、《SDT2018777<购买资产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沪 0017 财保 27 号)。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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