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2019-04-0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份回购相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增加第十九
项)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6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上述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