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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0-037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
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施行。根据规定,债务重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
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
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 号通知及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
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适用于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
表,同时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
废止。变更日期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合并财务报表格。
    3、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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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财会[2019]16 号、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其
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债务重组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该
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实施日
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调整。
    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按照财会[2019]16 号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2.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两个行项目。
    3.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
 目。
    4. 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5. 在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6.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
 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三)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可比期间信息不
予调整,首次执行时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 2020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合并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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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真实性、相关性
和可比性原则,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方先丽女士、沈明宏先生、肖永平先生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
会[2019]9号)、于2019年9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
会〔2019〕16号)、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对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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