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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0-102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知,法院已裁定批准《天
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天海融
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海防务”)重整程序。


    一、 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 沪 03 破申 13 号),债
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以下简称“七○四所”)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关于债权人
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2020 年 2 月 14 日和 2 月 21 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沪 03 破 46 号《民事
裁定书》和《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七○四所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上海市方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
以上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
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2020-007)。
    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沪 03 破 46 号之一《决定书》和(2020)
沪 03 破 46 号的《公告》,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以上
内容详见《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关于公司重整
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2020-012)。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公司管理人、厦门隆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海
投资”)和上海丁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丁果”)签署了《对天海融合防务
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框架协议》,确定隆海投资、上海丁果作为重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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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64)。
    2020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管理人协助下,公司已正式向法院提交了《天海融合防务装
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法
院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经法院同意、公司管理人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上内容详见《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股票复牌
的公告》、《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2020-0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正
式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9 日作出了(2020)
沪 03 破 4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2020)沪 03 破 4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20 年 9 月 7 日,天海防务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天海防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
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审议表
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
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该
草案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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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
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净利润、2020
年末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已取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但仍存在重整计划不能得到执行
的风险,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故重整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股票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
停牌并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摊薄每股收益并带来供给增加的风险
    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实
施将摊薄每股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2020)沪 03 破 4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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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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