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1-021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基本情况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与 ESTE Verwaltungs GmbH (已更名为 JSP
Coaster Verwaltungs GmbH)(以下简称“JSP”或“买方”)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签订了《5200DWT
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船体号:DJHC6050—DJHC6053、DJHC6055—DJHC6056)》(以下
简称“前六份合同”)、《5200DWT 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船体号:DJHC6057—DJHC6062)》
(以下简称“后六份合同”)共十二艘 5200DWT 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前六份合同的金额
总计 4,416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34,489 万元;后六份合同的金额总计 4,446 万欧元,折合人
民 币 约 34,723 万 元 。 以 上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9)。
二、《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3.7 款规定,
上市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的,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
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鉴于此,公司特聘请德国 EHLERMANN RINDFLEISCH GADOW 律师合作社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兹确认,我们已核查了一份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的关于买方的商业合同记录,并在
此确认如下:
1、本确认书所附 2021 年 1 月 19 日签署的合同电子副本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2、买方已在德国 TOSTEDT 当地法院持有的商业登记册上注册,注册号为:HRB 20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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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1-021
3、买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地址为 Knigreicherstrae 114a, 21635 Jork,
Germany。
4、从 2021 年 1 月 19 日起,买家更名为 JSP Coaster Verwaltungs GmbH。
5、买方由 1975 年 10 月 14 日出生的董事总经理 Arnd Becker 先生全权代表,并授权对合
同签字。”
三、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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