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2-072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 09:15-09:25,0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 09:15 至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 K-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座 1201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礼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6 人,代表股份 707,767,66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3.1970%。鉴于宋礼华、宋礼名、宋社吾、赵辉、江军培、姚建平、盛海、 陆春燕、汪永斌、李坤等 10 名关联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均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的股份数合计为 576,294,527 股。因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 权股东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473,1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242%。 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有表决权 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0,990,3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3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表决权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50,482,7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8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88,379,97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5.3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897,20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31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50,482,7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81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2022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2022-068),独 立董事刘光福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确认,在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期间,独立董事刘光福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90,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4183 %;反对 4,567,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3.4744%;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0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9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339%; 反对 4,567,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685%;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7.59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231,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492%; 反对 4,527,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435%;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5.10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3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799%; 反对 4,527,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225%;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7.59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 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解锁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 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签署、执行、修改、终止 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 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 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 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 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 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 120,238,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4547 %;反对 4,520,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3.4380%;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0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45,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880%; 反对 4,520,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144%;弃权 6,714,7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7.59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嘉玉律师、陈崇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律师意见书,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