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
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机构。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2 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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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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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的事项应明确和具体。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向全体监事以书面
或通讯方式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
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通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换届之初召开的第一次
临时会议可以不受以上时限限制。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以除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结果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既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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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又未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的,1/2 上监事可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
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
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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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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