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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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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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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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官方公众号;
(五)面对面沟通;
(六)电子邮件;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交易所互动平台。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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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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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等形式。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走访调研的,应当实行预约制度,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
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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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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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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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在不影
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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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与财经媒体合作事宜,加强与财
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
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
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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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实时监控媒体,及时发现并判断负面报道的影响面,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真实地披露相
关信息,客观回应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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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依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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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项或本制度若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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