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2-08-3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一、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上半年,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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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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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特放 丁慧平 李炜文 王 萌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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