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3-27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4日以董事会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 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4月25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12,486,919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8.0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11,937,419 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9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9,5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84%。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21,457,8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4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908,3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4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9,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8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并形成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二)议案 2.00《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议案 3.00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四)议案 4.00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3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五)议案 5.00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六)议案 6.00 《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1,962,6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533%;反对 524,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33,5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566%;反对 524,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4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七)议案 7.00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2,288,46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顾庆伟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余鼎 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顾庆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 73,415,229 股和 6,782,23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八)议案 8.00 《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议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十)议案 10.00《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十一)议案 11.00《关于公司 2023 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十二)议案 12.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十三)议案 13.00《关于任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2,485,91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56,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钱俊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