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不存在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
近 12 个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
等待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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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计划公
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状
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10%、2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业绩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
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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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解秋 董惠良 杨靖超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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